行業資訊
依據生態環境部2021年9月7日發布的《關于加強危險廢物鑒別工作的通知》,以下5種情形應開展危險廢物鑒別:
①生產及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能具有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的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或感染性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②依據《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指南》等文件有關規定,開展環境影響評價需要鑒別的可能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以及建設項目建成投運后產生的需要鑒別的固體廢物。
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日常環境監管工作中認為有必要,且有檢測數據或工藝描述等相關材料表明可能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④突發環境事件涉及的或歷史遺留的等無法追溯責任主體的可能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⑤其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進行鑒別的固體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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