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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行為有哪些?《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排污單位存在以下行為屬于違反排污許可證行為,將被依法查處。
1、超過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
2、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3、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其他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排污單位存在上述情形的,將被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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