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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100萬的罰款;
“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200萬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20萬的罰款;
“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之所以會有是否需要“雙罰”的疑問,主要原因是對于以上法條中的分號的理解不同。
支持“雙罰”的小伙伴認為,“逾期不改正”是僅針對前面“責令限期改正”的跟進處罰。并且,《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3條中的法條之間都是分號,而分號的作用,就是并列的意思,并列就是都得執行。
不支持“雙罰”的小伙伴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是在“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后,那就應該以“逾期不改正”作為適用“雙罰”的前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標點符號用法》(GB/T 15834-2011),“分號”表示復句內部并列關系的分句(尤其當分句內部還有逗號時)之間的停頓,以及用于分項列舉的各項之間。
根據國家標準對于“分號”的描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3條中的“分號”間隔出來的幾句話,都是并列關系,而不是遞進關系。
因此,對“未驗先投”違法行為的處罰,原則上都應當進行“雙罰”,即不僅要對建設單位處以20萬-100萬的罰款,還要對建設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5萬-20萬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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