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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證排污案例
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中載明該公司有一條年產1200萬平方米紅坯瓷磚生產線及一條年產600萬平方米紅坯西瓦生產線。但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新增一條年產300萬平方米智能化巖板生產線,并將原紅坯西瓦生產線改造為高端新型陶瓷家具板材生產線,與排污許可證載明內容不一致。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排污許可證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并結合《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9年版)》,對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