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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初,李某租用熊某東莞市橫瀝鎮一廠房,并找來另外兩人,在沒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及生態環境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進入廠房各自進行電鍍生產,產生的廢水未
經環保處理直接排出廠外。經營一周后被投訴,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對上述廠房進行查處,經檢測發現均存在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
東莞第三法院經審理,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房東熊某明知李某等人租用其廠房用于非法電鍍生產,仍將廠房出租,其行為也已構
成污染環境罪,鑒于其主動投案,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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